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案件和跨区域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地居留、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公安消防工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和办理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和承办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承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到本市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来宾、省主要领导以及市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和大型社会政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承担具体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加强全市公安科技、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五、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六、按规定的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等方案和具体措施;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机构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八、研究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督察工作;查处、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各类有害气功的斗争工作。
二十、指导铁道、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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